B441ani_sun.gif (7967 bytes) 法爾辭庫--比丘僧尼戒律儀篇

法爾禪修中心 善祥比丘(俗名張玄祥)撰 


摩那埵 mānatva 義涵

摩那埵梵語 mānatva於大眾面前告白懺悔後再六日別住、服侍廿位長老僧眾滿意後始恢復其身份之治罪法,也是指犯僧殘罪saṃghāvaśeṣa時,於六日六夜期間謹慎懺悔之滅罪方法。比丘尼犯僧殘罪時則要行半月摩那埵,比丘尼犯僧殘(重罪)時之摩那埵必須在比丘、比丘尼兩部眾之間接受半月的摩那埵。此摩那埵mānatva是僧團對違犯了"僧始終學處"而想要恢復清凈的比丘身份所作之救濟法。

梵語 mānatva摩那埵,又作摩那垛,乃是僧團對違犯了"僧始終學處"而想要恢復清凈的比丘身份所作出的處理方式。意譯作悅眾意、意喜,好、下意、遍淨、折伏貢高。犯重罪者大多是傲慢、自大,所以摩那埵梵語 mānatva 英文解釋為haughtiness , arrogance,所以摩那埵mānatva有下意、折伏貢高、悅眾意、意喜之意,此注重於傲慢之調理。mānatva又依廿位僧眾評估,評估的標準當然是要犯戒者心地已柔和,是真懺悔,堪受再教化,始能讓其恢復僧或尼之身份,所以英文解釋為the being a measure or standard。摩那埵mānatva還有「等量」、「齊量」之意,the being a measure or standard。等齊量是指犯僧殘戒者有無覆藏之罪,若有而先依其覆藏之日數定出別住日,稱為「等量」。若是覆藏十天,先治覆藏罪十天別住,再進行摩那埵mānatva六日法。

六夜摩那埵、摩那埵羯磨後,犯僧殘罪者立即發露懺悔,限六日六夜別住於他處,為眾僧行苦役;包括清理塔、僧房、大小行處(浴廁)之清潔工作,雖入僧中,不得與他人談論;於此期間,謹慎懺悔,令眾僧歡喜。

摩那埵mānatva亦稱mānapya摩那[卑*也],以實義來說是暫時失去僧或尼之身份,留僧團察看,像上學者瀕臨退學,所以要直行留校察看。mānapya英文解釋為temporary degradation of a monk Buddh。

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云:「摩那埵者,翻為悅眾意,隨順僧教,咸懷歡喜。」此謂依懺悔洗除罪染,自喜亦使眾僧悅故。《毘尼母經》云:「摩那埵者,前唯自意歡喜,亦生慚愧,亦使眾僧歡喜;由前喜故,與其少日,因少日故,始得喜名。眾僧喜者,觀此人所行法不復還犯,眾僧歎者言:『此人因此改悔,更不起煩惱,成清淨人也。』是故喜耳。」慧琳音義中稱摩那埵為「遍淨」,即是此意。

犯僧殘罪saṃghāvaśeṣa,音譯僧伽婆尸沙,是不斷者,若得好醫、良藥,可得除差。若無者,不可差也。犯僧殘者亦復如是,有少可懺悔之理,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,說懺悔除罪之法,此罪可除。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滅,是名僧殘除滅罪法。教令別住,行六日,行摩那埵mānatva,行阿浮呵那 Abbhāna。行阿浮呵那得清淨竟,於所犯處得解脫,得解脫起已,更不復犯,是名僧殘。abbhāna出罪,容許,復歸(恢復原狀),coming back,rehabilitation of a bhikṣu who has undergone a penance for an expiable offence。abbhāna是巴利文,等於梵文之[abhi-ayāna],abhi─to, unto, near,ayāna─going towards , approaching。

《母論》云:秦言意喜,前雖自意歡喜,亦生慚愧,亦使眾僧歡喜。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卷中一:「摩那埵者,翻為悅眾意,隨順僧教,咸懷歡喜。」此謂依懺悔洗除罪染,自喜亦使眾僧悅故。《毘尼母經》卷二:「摩那埵者,前唯自意歡喜,亦生慚愧,亦使眾僧歡喜;由前喜故,與其少日,因少日故,始得喜名。眾僧喜者,觀此人所行法不復還犯,眾僧歎者言:『此人因此改悔,更不起煩惱,成清淨人也。』是故喜耳。」《慧琳音義》中稱摩那埵為「遍淨」。

犯僧殘罪sajghāvaśesa,音譯僧伽婆尸沙,須於二十人以上之清淨大眾前懺悔,並服從僧團之處罰。關於懺悔滅罪法,依《彌沙塞五分戒本》、《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》所載,比丘若故意覆藏,應隨其覆藏之日期行別住,別住之期限已畢,六夜六日間行摩那埵(mānatva),此行已畢,依清淨比丘二十人,作出罪羯磨,始除滅其罪,得再返回僧團中;若無覆藏,與犯戒同時發露,可令直行摩那埵。若於比丘尼僧團之情形,則須清淨之比丘、比丘尼各有二十人,此為異於比丘之處。有過從僧懺,比丘尼犯僧殘罪,應於半月內於二部僧中行摩那埵。《四分律》云:尼犯僧殘。應半月在二部僧中。行摩那埵。

僧殘:梵語 samghāvaśesa,音譯為僧伽婆尸沙、僧伽胝施沙。意即眾餘、眾決斷、僧初殘。此罪次於波羅夷,被列入重罪。犯此罪者,即被處罰別住之刑,並依教團作法,受六夜摩那埵(mānāpya,巴 mānatta,即悅眾意、意喜之意)之滅罪法,洗淨殘餘之罪垢,始可恢復僧尼之資格,故稱僧殘。

六夜摩那埵,即六夜間被褫奪種種權利,另外住宿之意,與所謂禁足同義。如再掩飾其罪垢不肯坦白,即加罰相當日數之波利婆沙(parivāsa,意即重別住),後再受六夜摩那埵。僧殘罪在教團屬於重罪,故其作法甚為嚴肅莊重。初被告被傳至眾僧之前受警誡,令其自覺後,告訴其所犯之罪名與事實,如能坦白吐露並悔過,則僅處以六夜摩那埵。教團對於摩那埵之被告,必依一白三羯磨之作法,三度提出動議,徵詢眾僧之同意。六夜摩那埵結束後,被告須在比丘二十人以上(比丘尼則須有比丘、比丘尼各二十人以上)之大眾前告白懺悔,教團亦依法作完儀式,令其復位。僧殘罪在比丘有故意失精等十三種,比丘尼有婚姻媒妁等十七種,其中七種係僧尼共通者。波利婆沙Parivāsa是驅逐有犯僧殘之比丘、比丘尼而令住一特定居所,故稱為別住。英文為abode , stay , sojourn;the expulsion of a guilty member Buddh。

犯僧殘者於僧眾面前呵責犯過比丘,並宣告剝奪其三十五事之權利,如奪其供給、證正他事之權利等。五事共有七項,故合成三十五事,稱奪三十五事。此三十五事中。初十奪其師德,次十奪其隨意所行,次十事奪其供事,後餘五不聽于知他事。應順行此法,若違犯一事,罪則不滅,不得與出罪羯磨。

初奪五事:一不得授人大戒、二不得受人依止、三不得畜沙彌、四不得受僧差教誡比丘尼、五設差不應往。

第二奪五事:一不得作說戒人、二不得僧中問答毘尼、三不得僧中作羯摩、四僧評斷事不得在數、五不得為僧作使命人。

第三奪五事:一不應早入聚落、二不應逼暮還、三應親近比丘、不應親近外道、四應順從善比丘教、五不應作異語。

第四奪五事:一不應更犯此罪餘亦不應作、二若犯相似若從此生、三若復犯重於此、四不應嫌羯磨、五不應嫌作羯磨人。

第五奪五事:一不得受善比丘敷坐具、二不得受洗足、三不得受洗足物、四不得受拭草履巾、五不得受他揩摩身。

第六奪五事:一不得受善比丘禮拜、二合掌、三問訊、四迎逆、五不得受善比丘持衣鉢。

第七奪五事:一不得舉善比丘罪、二不得與他作憶作白言、三不得證他事、四不得遮他布薩自恣、五不得共善比丘鬪諍。

佛言:若犯僧殘已覆藏者,隨覆藏日,與波利婆沙。行波利婆沙已,與六夜摩那埵。行摩那埵已,當二十僧中出罪。若犯罪不覆藏。僧應與六夜摩那埵。行此法已,便二十僧中與出罪羯磨。若二種行法中間重犯,隨所犯者與本日治。行此法已,然後出罪。若行波利婆沙者,得羯磨已,奪三十五事。在僧下行八事失, 八事不白失宿。

一往餘事不白─行懺中間若有因緣復往餘寺 應白彼寺僧。若不白失一夜。

二出界不白─若有因緣復須出寺外者應白。寺外道上除行僧若不白失宿。

三客比丘來不白─若有容僧來者即應白。不白失一宿。

四寺內,除行者不白─僧伽藍大院內有客比丘急走過者不得白不犯。若安徐行應逐取向白,不白失宿。

五病不遣使白─若自有病應倩一比丘白。僧知病不得自白。眾不者失宿。

六二三人同室宿─比丘應獨在小房。尼得有於伴也。

七在無比丘處住─僧伽藍中應有大戒在在寺宿。若獨在無比丘處經夜失一宿。若行摩那埵應常在四人僧中宿,若此處僧數不滿失一宿也。

八若時集非時集不作白─時集者布薩時,非時集者餘作羯磨時,此眾聚應白。若不白失宿。若行摩那埵應白,若不白失宿也。

 

【犯僧受磨那埵後求出罪】

犯僧殘者被行摩那埵後得請行阿浮呵那羯磨(Abbhāna)。阿浮呵那Abbhāna言出罪,漢言喚入,亦言拔罪。與同布薩說戒自恣法事,共同故,名喚入拔罪。於不善處舉著善處,名阿浮呵那。

《毗尼母經》云:「摩那埵者,秦言意喜,自意歡喜,亦使眾僧歡喜。阿浮呵那者,清淨戒生,得淨解脫,於此戒中清淨無犯。」

《善見律》翻為:「喚入,亦云拔罪。謂比丘犯僧殘,行波利婆沙,乃至摩那埵已。喚入眾中,與作出罪羯磨。作羯磨已,便得與僧同共布薩說戒,自恣法事也。」

《摩得勒伽論》云:「於不善舉著善處,是名阿浮呵那。阿浮呵那,是摩那埵功德利。何以故?已調伏求清淨,自求出罪。諸比丘言:是比丘求清淨,求出罪,是賢善比丘,我等當與作阿浮呵那。是故阿浮呵那,是摩那埵功德利。何以故?阿浮呵那是清淨已起,得清淨無罪。」

《母經》云:「阿浮呵那者,清淨戒生,得淨解脫。於此戒中,清淨無犯,善持起去,是名阿浮呵那義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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