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爾辭庫--名相篇


結界

結界粗之定義,簡單講是出家人要作法時,建立一區域範圍,讓惡行眾生不來干擾作法之範圍。一般結界有二種─即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作法所限定之區域。

(1)謂自然所限結界之區域者,大至閻浮一洲,小如一洲、一島等。

(2)為作羯磨之法,而限定大小之攝僧界、攝衣界,乃至戒場等者(這是出家人之事)。又自然界中,但得作最初結界之一法,其餘之羯磨法,則必行於作法界中。

另外,若是密法中的結界,是為護身結界,這就有護身、結印、觀想、持咒等法,才能形成結界。

不管顯教結界或密教結界法,都要身份相當者,才能學得到的,如前者要是出家人,後者是要受三昧耶戒行者始能聽聞,不然就是盜法。

結界梵語 sīmābandhabandhaya-sīman(音譯畔陀也死曼)。Sīmā界標(a boundary , landmark,依我之諦實根本力能成為一界標(a depository of rules of morality)Bandhadha是法界,法界中以菩提慧力來做結縛ba之法(joining together, connection)而區劃一定之地域,因此所成之作法使成為一堅固範圍,即是結界。

(1)乃依「白二羯磨」之法,隨處劃定一定之界區,以免僧眾動輒違犯別眾、離宿、宿煮等過失。有關結界之範圍、方法等,諸律所說頗有出入,今依四分律所整理者,大別為攝僧界、攝衣界、攝食界等三種。

(2)攝僧界,即此丘集聚一處,為便利布薩(共住而行說戒懺悔之儀式)等行事,避免境域太廣而疲於奔馳所設之地區。分為自然界與作法界二類。自然界,又稱不作法界,係指不須特別加以建立,而依天然地形所劃定之地區。略分四種:

(1)聚落界,有可分別聚落與不可分別聚落兩種。可分別聚落,依準十誦律之說,係指以一聚落為界。不可分別聚落,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,係以六十三步(六尺為一步)為界。

(2)蘭若界,有二種,若無訶法之人,則於距離聚落一拘盧舍(一說相當於六百步,雜寶藏經謂五里)之空靜處為界;其中若有訶法之人反對之,則得以五十八餘步為限(善見律毘婆沙謂七槃陀之量),彼等反對者則於此範圍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。

(3)道行界,比丘遊行時,可隨所住之處以縱橫一拘盧舍為界;於此範圍內,則不得有別食、別布薩之情形。

(4)水界,即於離開陸地之船結界。上記四界之中,由於聚落界及蘭若界各有二種情形,故凡有六相之不同。

作法界分為三種,即:

(1)大界,有人法二同、法食二同、法同食別(又稱單法同)。其中以「人法二同」為主,其餘二種隨緣別開。所謂「人同」,係指於同一住處、同一說戒之界區內,僧眾和合共住;所謂「法同」,係指每半月集合,行布薩說戒之法。大界之範圍,以一伽藍地之外界為最小極限,廣至十里,乃至百里。結此大界,為欲令說戒等僧事時,使一聚之僧和集,無一人乖隔。又大界宜以其地明顯可見之山、河、樹林等為界畔,稱為界相。四分律卷三十五舉出樹下、空處、山、谷、村界等十九種界相;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列舉山相、石相、林相、樹相、路相、江相、蟻封相、水相等八種界相。大界之形狀,諸律所說亦不一,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以方形、圓形、鼓形、半月形、三角形等五種為「結界五相」。此外,結大界時,界相內眾僧會集後,久住之僧須宣唱四方之界相(山或石等),而作「同一住處、同一說戒以為結界」之告白,此即稱唱相。

(2)戒場,僧中有犯戒之事端,為行懺罪,或行受戒等之法,須會同四人眾乃至二十人眾,為避免僧之疲極,特結四方形之戒場,稱為四方界相。此戒場最少要容二十一人。按印度之戒場,原是露地,其內不得建僧房,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樹;又因戒場僅係秉受戒法之處所,故以揀擇精粗為主。起初戒場結於大界之外,後因賊難而聽許在大界內結。結界之次第為先結戒場,後結大界;若已先結大界,必須解去大界,再結戒場,次結大界。

二、釋氏要覽卷下

()指「衣界者,攝衣以屬人,令無離宿罪;食界者,攝食以障僧,令無宿煮罪;僧界者,攝人以同處,令無別眾罪。」

()指「女人結界」,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場所。

()佛堂內之內陣(係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)與外陣(指內陣之周圍,或一般參拜席位之外側),此兩陣之地區,以欄杆圈圍,亦稱結界。

()指密教之結界法。密教於修法時,為防止魔障侵入,劃一定之地區,以保護道場與行者,稱為結界、結護(結界護身之意)。

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五種結界,即:

(1)地結,又作金剛橛,立橛於大地。其橛之根或謂至金輪際,或謂至水輪際等,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。

(2)四方結,又作金剛牆,若無四方之牆,則以三胡牆為牆,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。

(3)虛室網,又作金剛網,以金剛網張於虛空,網端垂於金剛壇上,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。

(4)火院,又作金剛炎,以火炎旋遶於彼空網四周,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難,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。

(5)大三昧耶,為前火院以外之總結界。此大三昧耶,於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輪軌均未記載。

結界區域之廣狹,依經軌之說,極大者可至一千由旬,其次九百、七百、五百、三百、一百,乃至一由旬,小者或七肘、五肘、三肘、一肘等之量,乃至一手掌、一指甲之量。要之,皆以行者自心之廣狹而建立壇場之界區;然實際修法時,常局限於修法壇之四周,或以道場之殿堂為結界之域。

結界之形狀,多依所修之法而異,若修息災法,採用圓相,修增益法用方相,修降伏法用三角相,修敬愛法用蓮花相。又密教之結界亦以事、理而別為二種,如上記所說劃定區域、結誦印明等之實際作法即屬於「事結界」;若行者僅以觀想之法完成結界,則屬於「理結界」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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