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爾辭庫--名相篇
微塵梵語 anu-raja 或 anu-rajas,音譯阿拏、阿耨。單稱微、塵,即眼根所取最微細之色量。極微,為《俱舍論》所說色法存在之最小單位。以一極微為中心,四方上下聚集同一極微而成一團者,即稱微塵。合七極微為一微塵,合七微塵為一金塵,合七金塵為一水塵。此外,諸經論亦每以「微塵」比喻量極小、以「微塵數」比喻數極多。
《俱舍》頌曰:「極微微金水,兔羊牛隙塵,蟣虱麥指節。後後增七倍(已上)。」隙塵者,遊於窓隙日光之塵人眼所見也。折此至七分之一分者(1/49),天眼所見也。此上二塵,窓隙塵也。析此天眼所見至七分之一分者鐵塵(1/49),初果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銅塵(1/343),第二果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銀塵(1/2,401),第三果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金塵(1/16,807),第四果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水塵(1/147,649),大獨覺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微塵(1/1,034,543),三十四念斷結得菩提之佛所見。
解云:此上並是遍計分所攝,析此至七之一極微塵,初教菩薩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似塵,自受用佛所見。
解云:此上依他分所攝,析此至七之一法塵,終教佛所見。析此至七之一空塵,頓教佛所見。
解云:終教以後圓成分所攝,此中色心二法,皆是真如所成也,此終教法塵者意識所緣也。
初教亦說意識所緣,然終教中立一意識。故約第一義一心眼所見為法塵也。析此至七之一總相塵,普賢眼所見。此普眼所見之塵,則三乘、五眼終不能得見也。
故此經中欲示不共別教之義,約微塵虛空為初位也。問:此一乘之塵與三乘理何別?答:約三乘云則是理也,約普眼所見則是最細事法也。此上所說初雖引《俱舍》,實非彼論義。此是林德授融秀之義,約觀心體聖教而說也。
由上知我們能見於窗戶陽光下之塵,為隙塵。天眼與初果行者能見此隙塵之1/49。依俱舍論說佛能見此隙塵之百零三萬分之一大小,但我們理解當不止此,因俱舍論為阿羅漢們所造,沒有佛之知見,佛能見虛空一切世界與眾生或心念,所觀者當不止百萬分之一隙塵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