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爾辭庫--名相篇


諸法十義

句義,即指依語言所詮表之內容、意義及其對象。謂一切諸法之實體、屬性及其生成、壞滅之原理。首由勝論學派之祖優樓佉(Ulūka)立實,乃至和合之六句義(六諦)說,即一般所採用之六句義說,後加無說句義,為七句義說。六句義係指實、德、業、同、異、和合六句。六句義即:

(1)實句義(dravya-padārtha),即主諦,又作所依諦。乃指諸法之實體,有地、水、火、風、空、時、方、我、意等九種。

(2)德句義(guna-padārtha),即依諦,指實句義之屬性功能。勝論經(Vaiśesika-sūtra)舉出色、香、味、觸、數、量、別體、合、離、彼體、此體、覺、樂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等十七德;十句義論更加重體、液體、潤、行、法、非法、聲等七種,共列舉二十四德。

(3)業句義(karma-padārtha),即作(用)諦,指實體之運動,有取、捨、屈、伸、行等五種。

(4)同句義(sāmānya- padārtha),即總相諦,又作總諦。指有性乃諸法所共有。

(5)異句義(viśesa- padārtha),即別相諦,又作別諦。指諸法有差別之性質。或稱同異句義。

(6)和合句義(samavāya-padārtha),又作無障礙諦。乃謂實、德、業、同、異等五句相互攝屬而不相離。

(7)後又加上「無說」,而成七句義。無說,梵語 abhāva,非有、非存在之意。前六句義皆屬「有」之句義,無說句義則屬「非有」之句義。

印度勝論學派(Vaiśesika)之主張,由慧月大德(Maticandra西元前三世紀至西元一、二世紀間)所倡導,十句義daśa padārthāh。句義,即指依語言所詮表之內容、意義及其對象。謂一切諸法之實體、屬性及其生成、壞滅之原理,可用十個範疇加以顯示,即分為:實、德、業、同、異、和合、有能、無能、俱分、無說等十要素,而一切萬有之生成、壞滅,即依此等要素之集合、離散而成。按勝論學派之祖優樓佉(Ulūka)立實乃至和合之六句義(六諦)說,即一般所採用之六句義說,後加無說句義,為七句義說,最後復由慧月成立十句義說。即:

(1)實(dravya)句義,為法之實體,亦為以下九者所依之體,計有地、水、火、風、空、時、方、我、意等九種。即形成萬有之要素分為九類,前五者為物質之要素,時、方為成立時間、空間之要素,我、意二者指心理之要素。有色、味、香、觸者為地;有色、觸、味及液潤者為水;有色、觸者為火;唯有觸者為風;唯有聲者為空;令起彼此、俱不俱、遲速等語及概念之因,即為時;令起東、西、南、北等語及概念之因,即為方;覺、樂、苦等和合之因緣,而亦能起智之相,即為我;覺、樂、苦等不和合之因緣,而亦能起智之相,即為意。

(2)德(guna)句義,指實句義之屬性功能。即事物之性質、狀態、數量等義,計有二十四種。即色、味、香、觸、數、量、別體、合、離、彼體、此體、覺、樂、苦、欲、瞋、勤勇、重體、液體、潤、行、法、非法與聲等(古說無重體以下之七性)。

(3)業(karma)句義,指實體之動作,計有取業、捨業、屈業、伸業與行業五種,以此五種包括一切運動。

(4)同(sāmānya)句義,即有性,故又作有句義。為事物相互類同原因之原理。係知實、德、業三者同為有,為詮智之因。

(5)異(viśesa)句義,賦與萬有一切特殊性、個別性,使其產生差異原因之原理,故產生九種實句義相互間之差異。於六句義說,此一異句義尚包含有能、無能與俱分三句義。

(6)和合(samavāya)句義,結合以上五個獨立原理,即指繫屬使有共同關係之原理。

(7)有能(śakti)句義,與實、德、業三句義和合,決定共同或個別造自果的必須之因。

(8)無能(aśakti)句義,與實、德、業三句義和合,決定三者不造自果以外之其他餘果必須之因。

(9)俱分(sādrśya)句義,一法體具亦同亦異兩用之因,即諸法同異之關係,除同、異句義之極端外,其他一切關係均包攝於此句義。

(10)無說(abhāva)句義,對以上九種存在之原理,指成為非存在之原理。以實、德、業等為例,若因緣未和合,則有未生之「未生無」;因緣力盡則滅之「已滅無」;有一方則無他方之「更互無」;有性與實、德、業不和合故無之「不會無」;以無因故,過、現、未不生之「畢竟無」等五種無。   前九句有關有性,第十句就非有立句義,以總括萬有之生存壞滅。又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,廣以諸門分別十句義。

至五、六世紀頃,派中之論師慧月慧月大德(Maticandra)著作《勝宗十句義論》,將六句義擴充成十句義,闡論勝論之要旨。首源自於《勝宗十句義論》 Vaiśesika-daśa-padārtha- prakarana。唐貞觀二十二年(648)玄奘譯於弘福寺翻經院,由靈雋筆受。收於大正藏第五十四冊。本書敘述印度六派哲學中勝論宗之教義,而以十句(實、德、業、同、異、和合、有能、無能、俱分、無說)涵蓋一切法。全書分為前後二分,前分說明十句義之體性,後分係分別其義相及相互之關係。又本書之註釋書有勝論十句義章(一卷,道世,或窺基作)、勝論十句義科註(一卷,一觀作)、勝論十句義釋(二卷,基辨作)等多種。

    《解深密經疏》(圓測大師613696,唐代法相宗僧)云:比丘證見念處等十句,欲何所顯。答曰:為顯十義,說此十句。

(1)   初句證見念處者,即是境界念處。

(2)   第二念處相者,即是自性念處。

(3)   第三念處對治者,顯念處道所治四倒。

(4)   第四念處對治道者,顯能治道,即是雜念處治四倒故。

(5)   第五念處脩習者,即是脩念處方便道。

(6)   第六未生念處證見念生者,即是無礙道,謂八忍。

(7)   第七生念處證見念住者,即解脫道,謂八知。

(8)   第八不忘失,即是脩道,乃至金剛心。

(9)   第九增長者,即無學道,謂金剛後心。

(10)   第十圓滿者,即神通,道三輪利物也。謂神通,記心,正教。如四念處有此十句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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